广州继承遗产时残疾人和未成年人能多分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残疾人和未成年人都属于无劳动能力的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按30%继承遗产,其余人按20%继承遗产。
书节选:
本案中,潘父与妻子马前妻婚后生育潘大儿,其与马前妻于2002年离婚,与邓现妻再婚后生育潘二女、潘三女,故本案当事人均系潘父的顺序继承人,依法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潘父生前未留有遗嘱,依据《典》千一百二十三条、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案中,潘大儿称其患精神疾病要求在分割遗产时予以照顾,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不符合应当予以照顾的情形,故对其要求予以多分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潘二女确诊患等疾病,为智力二级残疾,而潘三女还年幼,潘二女、潘三女尚不具备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酌定潘二女、潘三女各按30%、邓现妻和潘大儿各按20%的份额继承潘父的涉案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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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录音遗嘱怎样才有效?
张静律师解答: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就有效。
书节选:
钟父于2020年12月21日录制了视频遗嘱,继承法对视频遗嘱没有作出规定,可按录音形式遗嘱进行审查。《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的视频中钟父清晰表达了遗产处理的意见,有三名见证人在场,且三名见证人在庭审期间到庭陈述见证钟父定立遗嘱的过程,虽然三见证人陈述的细节有部分出入,但不排除是记忆误差的可能性,因此,本院认定该遗嘱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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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社股份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属于,属于个人财产。因为经济社的股份分红,一般都是要求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有身份属性的,故属于个人财产。如下面这个案件,二审就认为股份分红属于个人财产。
书节选:
关于简母名下于广州市番禺区xx镇xx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编号为03xxxxx的壹拾股股权的继承问题。首先,按照广州市番禺区xx镇xx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的章程规定,该部分股权虽然是简母与李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依章程该部分服从具有集体组织及社员身份的属性,区别于一般存商事主体的公司股份的性质,故应认定为简母的个人财产,一审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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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一块宅基地有父子两人的宅基地证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是儿子隐瞒其他继承人,了父亲的宅基地,即使同时有两个宅基地也不一定能撤销儿子的宅基地证。如下面这个案件,小儿子起诉大儿子父亲的宅基地,同一块宅基地同时有两个宅基地证。一审认为当时过户程序不合法,撤销大儿子的宅基地证。但二审经审查后,认为虽然程序有轻微不合法,但由于当时大儿子建房,小儿子是同意的,父亲也不反对,故宅基地权属来源是清晰的,改判驳回小儿子请求。
书节选: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市国规委核发被诉宅基地使用证时涉案宅基地房屋的权属来源是否清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首先,涉案宅基地的原权属人骆父在世时,因房屋破旧属于危房,故交由其长子骆大儿出资拆建,而小儿子骆小儿也在房屋拆建之前即声明放弃了新建房屋所有权,承诺所建房屋归骆大儿所有。因此,从传统习俗、骆小儿的声明以及骆大儿出资建成涉案房屋并长期使用收益至今的客观事实,应视为涉案宅基地上的新建房屋属于骆大儿所有。基于宅基地上房屋宅地一体的性质,骆大儿取得涉案宅基地权属来源是清晰的。其次,骆大儿1996年申请核发被诉宅基地证时,已经村委会、乡镇审批同意,也未有证据证明当时在世的骆父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第三、上诉人市国规委在骆父所有的穗郊高字第X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未被注销的情况下即向骆大儿核发了被诉宅基地使用证虽然不当,但基于被诉宅基地使用证核发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该程序性瑕疵不应导致被诉宅基地证被撤销,上诉人市国规委可在本生效后对骆父的宅基地使用证另行作出处理。因此,被诉宅基地使用证的核发并无不当,原审撤销被诉宅基地使用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处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骆翠某、骆小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