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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离婚分割咨询来电垂询「广州合拓」清明节手抄报怎么画
2024-03-06 00:22  浏览:26
6分钟前 婚前房产离婚分割咨询来电垂询「广州合拓」[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买房时向父母借z款,过后单方写借条约定利息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仅由写借条一方对利息承担还款责任,另一方无需承担利息,只需承担借z款。

判z决书节选:

但与此同时,李母并无证据证明款项出借时已与高男、吕女对利息作出约定,高男于2017年6月25日出具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只能认定为是高男事后对借z款利息的追认。该追认行为是在没有征得吕意下所为,因此其效力只能及于高男本人,而不能及于吕女。吕女仅须对借z款本金60万元与高男共同向李母履行还款义务。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夫妻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怎样签才有效?

张静律师解答:首先,婚内财产分配协议不能限制人身自由(即离婚的自由、分居的自由等等),z好亦不涉及道德层面的内容。若其内容暗含以离婚为目的或前提,则若涉讼,该协议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未生效。

其次,该协议系对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重新作出的份额分配(即从“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或从“共同共有”变成“个人所有”)。

再次,若涉及到(婚前)个人财产的重新分配,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系赠与性质。故应及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以房产为例),否则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赠与。

后,为更好地理解上面两点,这里重点提一下《婚姻法》第十九条与《婚姻法司z法解释三》第六条的关系。这两条规定之间看似有矛盾,同样是约定个人财产变为共有或一方所有,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作出书面约定后即生效,按第六条的规定,要去变更产权登记,否则可撤销赠与。我们再仔细阅读下这两个条文。第十九条说的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六条说的是,夫妻一方将该方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未实际过户前,可撤销赠与。

两法条联系起来看,应理解为第六条系对第十九条的加强与补充,故只有是夫妻共同财产(以房产为例),在书面约定归属后,立即生效,无需变更登记;若为一方个人财产,则虽有书面约定归属,但这仍属于赠与,故仍然需要实际变更产权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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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前房产加了名就能分一半吗?

律师解答:不一定。可能按出资额分配,如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则法官会按加名的原因和对家庭贡献的大小酌情分割。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就发生效力。所以,婚前房产经过产权变更,会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如果离婚,法z院会根据房屋来源、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短及双方对该房屋所作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倾斜分割,并非夫妻双方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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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女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律师解答: 如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2007年10月1日之前买的房屋属于共同共有,2007年10月1日之后买的房屋属于按份共有。

对于男女恋爱期间所购共有房屋,在感情不合分手后如何分割的问题。依照我国《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不能确定出资额的则视为等额享有。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权的分割应以等分为原则,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等其他因素。可见,因共有关系性质不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也不同。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民通意见》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共有人均不能举证证明共有性质是按份共有,则应推定为共同共有。而《物权法》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这一规定改变了《民通意见》对共有性质的推定规则,将共有性质不明的情形推定为按份共有,除非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客观情形。因此在《物权法》施行后,法z院审理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案件,应首先考虑应适用何种法律来认定共有关系性质,这就涉及到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此前形成的共有关系性质的认定不具有溯及力。因此,《物权法》施行前形成的共有关系应适用《民通意见》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为共同共有,而《物权法》施行后形成的共有关系则应适用《物权法》百零三条的规定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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