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个问题带你了解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旗舰版是什么意思
2024-01-19 22:02 浏览:52
7分钟前 政策解读
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进口食品走进了千家万户。随之而来的是,进口食品安全已经变成一项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治理稳定的重大卫生问题,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规范管理,作为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总署于2021年4月12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8号),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新规定都有哪些内容和注意事项呢,小编根据管理规定的内容,整理出十个方面的内容,方便广大企业理解。
Q1
哪些企业需要注册?
凡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都需要按照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注册。
需要注意的是,不光是境外生产企业,加工和贮存企业也同样需要向海关总署申请注册,但不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企业。
Q2
向谁申请注册?
海关总署
Q3
注册条件有哪些?
(一)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通过海关总署等效性评估、审查;
(二)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设立并在其有效监管下;
(三)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生产和出口,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符合海关总署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Q4
注册方式有哪两种?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
需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
(二)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
(三)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五)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
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提供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文件,如企业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以及工艺流程图等。
企业申请注册:其余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
需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企业承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需要注意的是,在注册方式为“企业申请注册”的情况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以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注册申请。
Q5
注册编号
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
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有效期为5年。
2022年1月1日前已获得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Q6
变更
在注册有效期内,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事项变更信息对照表;
(二)与变更信息有关的证明材料。
海关总署评估后认为可以变更的,予以变更。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在华注册编号自动失效。
Q7
延续注册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内,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延续注册申请材料包括:
(一)延续注册申请书;
(二)承诺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声明。
海关总署对符合注册要求的企业予以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延长5年。
Q8
注销
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并予以公布:
(一)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的;
(二)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
(三)不再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设立并在其有效监管下。
Q9
整改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海关总署发现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注册要求的,境外生产企业应该暂停向中国出口,并采取整改措施直至符合注册要求。
海关总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恢复相关企业食品进口。
Q10
撤销
已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撤销其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因企业自身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在进境检验检疫中被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情节严重的;
(三)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重大问题,不能保证其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
(四)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的;
(六)拒不配合海关总署开展复查与事故调查的;
(七)出租、出借、转让、倒卖、冒用注册编号的。
供稿单位:天津新港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
日期: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