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冠生园”|老字号商标侵权被判赔50万qq克隆好友
2023-11-28 22:01 浏览:48
3分钟前 中华老字号历史悠久、底蕴深厚,凭借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形成了良好信誉和品牌价值。被大众熟知且认同的老字号商标,一旦被同业竞争者侵权,既容易误导消费者,也给原老字号带来影响和损害。当“上海冠生园”撞上“新都冠生园”,你以为一母同胞的两家企业对峙法庭,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 情 简 介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认为:
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原告“冠生园”字号及商标已具有极高影响力的前提下,将“冠生园”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攀附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被告在其产品、官网、微信公众号上突出使用“新都冠生园”、“新都冠生园出品”等字样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停止使用并注销网站域名www.xdgsy.com.cn;
停止使用“冠生园”作为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限期更改企业名称;
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被告成都市新都区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辩称:
首先,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未将冠生园作为商标使用,产品标注的是自己的商标“新冠”和“禧月坊”。生产产品外包装上的“冠生园”与原告商标也不相同。产品外包装上醒目位置均标注自己的商标及生产厂家,尽到了严格的告知义务,普通大众可以分辨出产品品牌和生产者,不易造成混淆。对于大众来说,被告企业官网域名中的字母“gsy”与“冠生园”商标中的“gsy”不具有必然的对应关系。
其次,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企业字号中“冠生园”的渊源是与重庆冠生园的联营,后沿用至今,并非攀附故意。被告名下的两个商标“新冠”和“禧月坊”在四川乃至西南地区都创造了一定的知名度,其中“新冠”商标被评为成都市著名商标,在品牌发展顺利的情况下,被告企业也无需傍名牌。
综上,不同意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本 案 主 要 争 议 焦 点 :
一、被告将“冠生园”作为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并完整规范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被告取得“冠生园”字号自有其历史渊源与时代背景,企业与新都县冠生园食品联营厂具有承继关系,其注册、使用“冠生园”字号时间早于上海冠生园公司取得“冠生园”字号时间,亦早于“冠生园”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时间。同时考虑到,一个传统老字号因历史原因形成一脉相承之下多个老字号经营主体并存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各个经营主体都不具有恶意,形成的字号权具有其正当性。被告在当地经营多年,具有一定的规模与生产能力,如果完整规范地使用企业名称,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被告使用“冠生园”、“新都冠生园”、“新都冠生园出品”等字样以及注册使用“xdgsy.com.cn”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法院认为:同属食品行业竞争者,被告应当知晓原告“冠生园”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亦知晓联营合作结束后不得再使用冠生园牌名、商标和包装,应当在相关标识的使用上予以合理避让。然被告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在产品、官网、微信公众号上突出“新都冠生园”、“新都冠生园出品”等字样作为产品推荐之用。根据被告的举证,其自有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企业字号本身的知名度却未涉及,然从其实际使用的方式包括产品的标识位置来看,其“新都冠生园”信息更为突出。且“冠生园”部分以不同字体、不同大小的方式予以呈现,较易使相关公众将注意力着重放于“冠生园”三个字上,难谓正当。而本案中,“冠生园”既是原告的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又是原告及其关联公司的字号,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亦无法区分被告的该种使用方式系指向企业名称还是指向商标,该种使用方式易使相关公众将上述标识与原告的涉案商标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至于被告注册使用“xdgsy.com.cn”域名,因字母组合“xdgsy”读音和含义不具有唯一性,难以认定其与“冠生园”存在对应关系。且原告主张的3个涉案商标中仅有一个包含“G.S.Y”字样,从中国消费者的阅读习惯来看,该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仍为“冠生园”中文字样。难以认定“xdgsy”与3个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故注册使用该域名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法院在考虑了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及其他侵权情节等因素后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损失50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法 官 评 析
“冠生园”作为知名民族品牌、中华老字号的代表,其传承中华传统文化,同时亦是中华民族历史的载体,具有极大的凝聚力和感召力,保护中华老字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应有之义。但实践中,一个传统老字号因历史原因形成一脉相承之下多个老字号经营主体并存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各个经营主体都不具有恶意,形成的字号权具有其正当性,完整规范地使用企业名称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亦要考虑到,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与尊重中华老字号传承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当“冠生园”商标专用权已明确归一经营主体享有时,其他经营主体若再有意识地突出使用相关字样,显然难谓正当,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系一起由中华老字号引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与普通的此类案件相比,其不同之处在于既要给予中华老字号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又要尊重其历史传承与时代背景,平衡好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如果按照传统的侵权案件思路审理本案难度较大,尤其是对被告企业名称完整规范的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抗辩难度更大。本案被告取得“冠生园”字号具有其历史渊源与时代背景,主观上并无摹仿、攀附恶意,如能完整规范地使用其企业名称属于合理使用范畴;而如有意识地突出使用相关字样,则存在主观恶意,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纠纷案件,往往并不是非黑即白,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本案最重要的是案件的定性,而非赔偿金额。这样的司法裁判结果为中华老字号的保护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具有示范指引作用。
法官简介
李霞,女,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员,二级法官。
曾多次获得上海公务员嘉奖、上海法院嘉奖、普陀法院办案之星等荣誉。主审的案件被评选为中国外商品保委年度知产保护十佳(非刑事)案例、上海知产法院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上海市版权局年度十大版权典型案例、上海法院“四个一百”精品案例、优秀裁判文书、示范庭审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六)赔偿损失;
……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日期:202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