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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租赁合同纠纷律师网来电洽谈「在线咨询」身娇肉贵
2023-11-29 22:23  浏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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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钟前 增城区租赁合同纠纷律师网来电洽谈「在线咨询」[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租赁的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小,多年后能主张退租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如果当时发现房屋实际面积小了,应立即提出来,过了合理期限了再提,就视为接受了真实面积,会驳回诉求。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因涉案物业系没有合法报建手续的建筑,赵某与吴某签订的《租凭合同》为无效合同。赵某向小某村第二经合社、吴某主张因实际测量租赁面积与合同约定租赁面积不符,需返还多收取的租金的诉请,首先,对于赵某主张涉案物业实际测量面积为226.7664平方米,虽赵某提交的《小某村房屋测量表》显示实测建筑面积为226.7664平方米,但因该测量表系赵某单方制作,并未取得吴某认可,在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故对赵某该主张不予采纳;其次,自2012年赵某与吴某签订租赁合同至今,在长达七年的时间里,赵某并未对租赁面积提出过异议,直到涉案物业被拆除需要进行补偿时才提出异议,不符合合同履行习惯。综上,法z院认为,虽然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可能会存在误差,但赵某并未在合理的时间向吴某提出异议,视为赵某对约定的租赁面积予以认可,故对于赵某主张吴某返还多收取租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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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租客能要求减免租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是承租国有房产的租户,法律是有规定减免租金3个月的。如是承租私人房产的租户,虽然无相关的强制减租规定,反法z院也会酌情判z决减免租金一个多月。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判z决2020年2月份及3月上半个月的租金减免一半。

判z决书节选:

关于租金支付问题。《合同法》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陈租客应当依约按月交纳租金,但因疫情爆发,各商户在2月均未营业,2月及3月确实存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且原被告协商时,曾房东也同意减免一半的租金,但陈租客仍未依约支付租金,结合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对经营造成的影响,本院酌情认定2020年2月及3月的租金减免一半,故陈租客仍应向曾房东支付2020年2月份及3月上半个月的租金的一半共计26250元(35000元/2+35000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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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判z决租赁合同无效后,还要支付交接前的房屋使用费吗?

张静律师解答:法z院判z决合同无效后,就应立即返还房屋,如延迟返还,如无合理原因的话,承租z人仍需承担返还之前的占有使用费(按租金标准)。如有合理原因,则法z院根据情况判z决各承担一半。

判z决书节选:

关于邱租客应否支付2019年3月至7月6日租金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因本案纠纷,邱租客经营至2019年4月底,在此后诉z讼期间,一审于2019年5月已释明合同无效,双方理应相互返还,但至2019年7月6日才交接完毕。综合考虑合同无效的责任及在此期间亦因评估需占用案涉房屋,故在此期间的房租可各承担一半,即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17677元(38000元/月×2+(38000元/月×2个月+38000元/31天×6天)/2)。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承租z人提前解除合同,除了押金不退还有其他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看合同约定。一般租赁合同都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只需要押金不退,但也有租赁合同约定还要赔偿其他损失的,这就需要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看清楚合同条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承租z人提前解除合同的,除了押金不退,还要赔偿实际损失,终法z院判z决空置期间的租金和再次出租的租金差价损失,承租z人都要赔偿。

判z决书节选:

双方《租赁合同》第十条第3款“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的约定,潘某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给华某公司,并要求华某公司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关于因华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给潘某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认定问题。本案中,华某公司承租涉案房屋的租赁期限为2010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因华某公司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华某公司于2016年6月搬离后,潘某于2016年11月才将涉案房屋租赁出去,故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租金损失属于潘某的实际损失,法z院参照租赁合同约定标准认定潘某在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损失为32640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此外,潘某之所以在华某公司的租赁期限内再次将涉案房屋出租,完全是由华某公司违约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所致。如华某公司可依约承租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则潘某既无需再次出租涉案房屋,亦可按其与华某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故曾某于2016年11月承租涉案房屋与华某公司承租涉案房屋之间的租金差额76772元,亦为潘某的实际损失。综合上述分析认定,本院认为,因华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给潘某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为32640元+76772元=109412元。判z决华某公司赔偿潘某损失1094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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